很常见的一种安排。你把一批货交给A公司运送,A公司向B公司订了一辆卡车。B公司的卡车在路上翻了,货全毁了。
多数人以为该向车的主人索赔。《民商法典》不是这样问的,也不看合同抬头写的是谁的名字。它问的问题更简单:**谁承诺了运送这批货?**答案决定了你可以向谁索赔、能赔多少,以及你能不能证明。
关于这个问题的已刊载判例,大部分涉及空运和海运。下面提到的案例中,只有一件是公路运输案。它们适用的是与卡车运输同一章的法条,公路案的推理也是一样的,但和律师谈的时候要把这一点讲清楚。
法律按“做了什么”来定义承运人
第608条规定,承运人是以运送货物或旅客为常业并收取报酬的人。它没有说承运人必须有卡车、必须自己开车,或必须碰过货物。
最高法院把这个标准用到了链条中间的环节,结果两个方向都有。
| 中间的公司 | 法院看什么 | 结果 |
|---|---|---|
| 接了单、转手雇了另一家承运人,并且把运费差价留给自己的公司 | 它从运送中获得了正常的商业报酬 | 是承运人,与其下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 在起运国没有分支机构、声称只是用了代理,但分得了部分运费、手续费和汇兑收益的公司 | 它与买方之间有运送合同,尽管货不是它运的 | 是承运人,对损失负责 |
| 代托运人订车并垫付车费、并且长期以此为业务的公司 | 它是替托运人去雇承运人,自己并没有雇这辆车 | 不是承运人,承运人是卡车运营者 |
| 与外国承运人同名的本地公司 | 它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替对方收货和代收运费 | 不承担责任,对它的请求被驳回 |
看规律。四家里有两家没搬过一块托盘,却被认定为承运人,因为它们把运送卖了出去并留下了差价。有一家被认定不是承运人,因为它站在托运人一边。而名字相同什么也证明不了。
所以有用的问题不是“这辆车是谁的”,而是谁把运送卖给了你,谁留下了差价。
知道承运人是谁之后,法典会做完剩下的事
两个条文配合起来起作用。
- 第617条让承运人对因其他承运人、或因其转交货物的任何其他人的过错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迟延负责。“迟延”也写在这一条里。
- 第618条规定,货物经多个承运人先后接力运送的,所有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承担连带责任。
再加上连带债务人的一般规则。依第291条,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所有人在清偿完毕前都仍受约束。上述案例之一中,第一级中间人、它雇的承运人、以及该承运人再雇的承运人,被判就同一笔灭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你而言这意味着:
- **你向与你签约的一方索赔全额。**你不必先弄清链条上哪一环有过错。分包商的过错,依第617条是你的承运人的问题。
- **事后他们怎么分摊,是他们自己的事。**第296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各自平均分担,除非另有约定。所以承运人与其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对承运人很重要,但它不应该拖慢你的索赔。
原告败诉的两种情形
原告败诉的案例,和原告胜诉的一样有用。
**告错了公司。**在一件案子里,原告起诉了收货的泰国公司。文件显示,承运人其实是同名的一家外国公司,泰国公司只是替它收货和代收运费。法院认定二者是不同的法人,驳回了对泰国公司的请求。品牌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上的名字才是。
**证明不了货是在哪一段丢的。**另一件案子里,货物经手多方,法院也认可两名被告是承运人,原告仍然败诉。它必须证明货物是在那两名被告运送的那一段灭失的,而它的证据分量不及对方。在链条中当承运人还不够,你必须把损失和你指控的那一段联系起来。
这第二点,恰恰是公路运输与法院卷宗不同的地方。如果不在每次交接时收集证据,事后你就拿不出来。
责任上限跟着文件走,而不是跟着损失大小走
第625条规定,印在收据、运单或类似文件上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除非托运人明确同意。两个案例说明了实际怎么运作。
- **印在收据上,没有人同意。**收据写明未申报价值的货物赔偿不超过500泰铢。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同意,因此该限制无效,承运人赔偿了实际损失34,527.50泰铢。
- **订车单上勾选的一格。**在公路案中,经纪公司的员工填写订车单,勾选了“每次损害赔偿上限20,000泰铢”的选项。法院认为这是托运人通过代理人选择了责任上限,属于明确的约定,所以上限有效。托运人也不能以卡车运营者是司机雇主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来绕开它。双方一旦约定了上限,上限就是责任的尺度。
第二个案例最值得记住。**经纪公司订车单上的一个勾选格,可能就等于你的签字。**如果有人替你订车,要弄清楚在你没有交代的时候,他们会勾选哪一项。
对保险人来说,丢失和迟到不是一回事
有一件案子,一箱货失踪,约40天后被找到。法院认定这是迟延交付,而不是灭失,两家承运人对迟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己的货物保险单排除了因迟延本身造成的灭失、损坏和费用,因此保险人不赔。
这一点适用于任何一辆卡车。迟找到的货,可能从保险单承保的“灭失”变成同一张保险单可能排除的“迟延”。要在需要用之前,先读清楚关于迟延的措辞。保险保障的完整情况见泰国公路运输的货物保险到底保什么。
如果最后的卡车司机没拿到钱
经纪公司可能收了你的钱却不付车费。第633条规定,链条中最后一程的承运人,可以行使第630条规定的留置权,就欠付所有承运人的运费留置货物。按条文,这意味着最后一辆车可能为了一笔不是你欠的债而扣住你的货。我们没有看到相关的已刊载判例,所以应当把它看作条文表面上的风险,而不是已经有定论的结果。办法是确保各承运人都拿到钱,或者直接向最后一段的卡车运营者付款。
该怎么改变做法
作业之前
- **书面询问这家公司是自己运,还是代订。**如果是代订,问清楚它是作为你的代理人,还是以它自己的名义与你签合同。
- **看报价方式。**整个运输一个总价,是被认定为承运人的那些中间人的模式。卡车成本和服务费分开列示,则更像代理人。这是从判例中得出的推断,不是法律规则,所以要让对方书面回答,不要只凭报价单的样子判断。
- **读订车单。**找出任何设定保障额度或责任额度的格子或选项,并决定由谁来勾选。
- **问清楚实际由谁运。**发车时要运营者的名称和车牌号。要指名正确的一方,两者都需要。
- **记录每一次交接。**装车时拍照,每次转手都要签收,并记下司机姓名和时间。这就是把损失与某一段联系起来的证据。
出事之后
- **向与你签约的一方书面索赔全额。**并把副本抄送给你能确认身份的每一家承运人。
- **认准正确的法人。**核对合同上的法人名称,而不是车身上的品牌。
- **查保险单里关于迟延的措辞,**再决定迟找到的货能不能索赔。
- **留意时限。**无论承运人最后是谁,通知期限和时效都在计时。详见货物到达时受损,谁来赔。
至于如何把承运人名称、分包权利和披露链条的义务写进合同本身,见公路货运合同到底该写什么。本文说明的是法典和最高法院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不是针对你的货物的法律意见。凡是涉及大额金钱的,请让泰国律师读一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