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板成品从车上卸下来时已经压坏了。司机在等,仓管签了字,然后有人说没事,反正都上了保险。
那辆卡车周围通常有四份保单。其中三份不会为这板压坏的货付一分钱。而那份可能会赔的,会被您自己装卸区接下来三十秒里发生的事情关掉。
在谈保单之前,承运人本来就要负责
保险叠加在一份本就存在的责任之上,不管有没有人买过保单。在泰国,这份责任并不轻。
《民商法典》第616条规定,承运人对所受托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证明这是由不可抗力,或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后半句值得看两遍。您不需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是承运人必须证明原因不在自己。
第617条把这份责任延伸到其他承运人、以及他所委托之人的过错。把车分包出去,并不会把风险从合同上写着名字的那家公司身上挪走。第618条规定数个承运人共同运送时承担连带责任。第621条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不得超过全损时的金额,这是法典对境内公路运输设下的唯一一般性上限。
其中两项例外,是托运人自己容易走进去的。
第619条,危险品。 货物具有危险性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托运人必须在订立运输合同前声明其性质。未声明的,由托运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620条,贵重物品。 对于现金、纸币、银行券、票据、债券、股票、公司债、权证、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除非在交付货物时告知其性质或价值,否则承运人完全不负责任。若已声明价值,其责任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什么都不说,答案就是零;为了压低运价而低报价值,就等于自己给索赔封了顶。
最后是第625条:印在收据、托运单或类似单据上的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除非托运人明确表示同意。随货递过来的小字,本身并不生效。
车辆自己的保险不是为您的货买的
泰国公路上几乎每辆卡车都有两份车险。没有一份是为车板上的货准备的。
强制险,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Por Ror Bor,来自《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法》佛历2535年。该法第4条把「损害」定义为机动车造成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财产不在定义之内,因为这部法律本就不是为财产而设,而是为了让在路上受伤的人得到救治。
自愿车险确实保财产,但不保您的。在标准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第1.2条赔付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的第三者财产损失,随后在(丙)项中排除:随身带上车的行李或任何财物、装载在车内的财产、正在装上车或卸下车的财产,以及车辆正在从一处吊运到另一处的财产。(丁)项排除因车上所载化学品或危险物质泄漏造成的财产损害,除非该泄漏源于车辆事故。
所以,一辆第三者财产责任限额一百万泰铢的卡车,对车板上的托盘没有任何保障。那个限额是给它撞到的围栏和倒车碰到的汽车准备的。问一句「车上了保险吗」,会得到一个诚实的「上了」,而这句话对您的货物毫无意义。
真正保货的两种产品,以及区别为什么重要
承运人责任险保的是承运人自己依第616至618条产生的法律责任。它在承运人应负责时才启动。也就是说,当洪水、塌方或其他真正的不可抗力带走您的货时,承运人不负责,保单不启动,没有人赔您。被保险人是承运人,不是您。您只是对一家公司的索赔人,而且要排在这家公司正在发生的其他事情后面。
货物运输险,有时以在途货物保障的名义出售,保的是货物本身。它针对的是损失,而不是过错。第863条给出了条件:被保险人对所保事故没有利益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在旅程的那个时点上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谁才能投保,而这由您的买卖条件决定。
这个区别不是学术问题。它决定了一件没有坏人的事故,损失算在您头上还是别人头上。订车之前,四个问题就能定下来:
- 存在的是哪一份保单,请用准确的名称问:承运人责任险,还是货物运输险
- 保单上写的被保险人是谁
- 保额是多少,按车、按次还是按年
- 在没有人有过错时是否赔付
比较两份运价单的那张表里,本来就有一行是「货损时谁负责」。这四个答案就是填进那一行的内容。
即便有货物险,仍然不赔的部分
货物保障不是一句「坏日子都会消失」的承诺,而且限制来自法典本身。
第879条排除了两件事。损失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责任。因保险标的固有瑕疵直接造成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也不负责任。会自然成熟的水果、在正常湿度下起表面锈的钢材、在正常里程内自然劣化的产品,那是货物在做它自己,不是事故。
第877条规定赔什么:实际损失金额,按损失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估价,并推定保额是该估价的正确依据,且不得超过保额。它同时涵盖为防止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保全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此有两个结论:按成本价投保的保单补不回丢掉的那笔销售;而为抢救受损货物花的钱是可以索赔的,不是白花。
第865条规定,被保险人明知而不告知会使保险人提高保费或拒保的事实,或明知而就该等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合同可撤销。该撤销权在保险人知悉原因起一个月,或合同订立起五年后消灭。您运的是什么、怎么运,恰恰就是这一条所指的事实。
第870条处理同一批货被保两次的情况。合同同时订立的,受益人只能获得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各保险人按其保额比例分担。先后订立的,先订的保险人先负责,后一家补不足的部分。给承运人已经投保的货物再投一次保,不会让您拿两份赔款,只会让您付两份保费。
让索赔权失效的,多半是期限而不是除外责任
第623条是最容易困住正常、细心公司的一条。收货人无保留地受领货物并付清运费及附随费用后,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同一条随后给了两个出口:从货物外观无法看出的损坏,只要在交付后八日内通知承运人;以及承运人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此时整条都不适用。
在第11777/2557号判决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庭审理了一批从林查班港运往北柳府仓库的钢卷。收货方员工在收货单上写明钢卷从港口运来时已凹陷。法院认定这条批注构成保留,因此承运人的责任并未终止,并且证明「无保留受领且运费已付」的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方,而不在索赔人。一名仓管写下的一句话,就是有索赔权和没有索赔权之间的分界。
接着是那几个日期:
| 事项 | 条文 | 期限 |
|---|---|---|
| 就外观看不出的损坏通知承运人 | 623 | 交付后8日 |
| 起诉承运人 | 624 | 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 |
| 通知保险人 | 881 | 知悉后不得迟延 |
| 依保单索赔 | 882 | 损失发生之日起2年 |
这些通过第880条串在一起。已支付赔款的保险人,在其支付的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权利。货物险的索赔最终就是这样走到承运人那里的。但如果您的装卸区干干净净地签了字,而且八天里没有人说过一句话,就没有权利可供保险人代位了。保险公司清楚哪些客户这件事做得好,这也是同样的保障、两个买家报价不同的原因之一。
当公路段是一份国际门到门合同的一部分
适用的是另一部法律。《多式联运法》佛历2548年适用于在一份合同下、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从经营人接管货物的一国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地点的运输。纯境内运输不属于多式联运,仍适用上文的法典条款。
适用该法时,经营人的责任设有上限。第28条规定为每一运输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灭失、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第30条规定,合同不包含海上或内水运输的,为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
以一台500公斤的机器按重量计算:
| 合同 | 费率 | 上限 |
|---|---|---|
| 含海运段 | 2 SDR/公斤 | 1,000 SDR |
| 仅公路与航空 | 8.33 SDR/公斤 | 4,165 SDR |
第35条规定按计算赔偿时泰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泰铢。这两个数字都远低于大多数500公斤机器的价格。
第32条给出两条突破上限的路。第一条是托运人在货物被接管前声明货物的状况和价值,并且将其记载于多式联运提单。第二条是损失出于故意,或明知很可能造成损失仍轻率为之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不是可以事先规划的事。第36条另外允许当事人直接约定高于该法的限额。
时效也更短。第38条规定,自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九个月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索赔即因时效而消灭;仅能凭对方签署的书面同意延长,且最长不超过两年。第39条则禁止未登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者从事多式联运业务,这份登记值得在货物启运前要求查看。
从周一起可以改的事
- 用准确的名称问清楚存在哪份保单:承运人责任险,还是货物运输险。索取保单凭证,看清被保险人是谁
- 决定由谁为货物投保,与买卖条件下承担风险的一方对应起来,并写进合同
- 属于第620条清单的物品要声明价值;危险品要在订立合同前声明,而不是等车到了门口
- 给收货区定一条常设规则:看到不对就绝不签「完好」。把看到的写下来,每一联都写
- 外观看不出的损坏,八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
- 把交付起一年、损失起两年这两个日期记进日历
- 门到门的国际运输,查经营人的登记,并判断在提单上声明价值是否值得多付那部分运费
这些都不新奇,也都不贵。但它恰恰是几乎没人核对的部分,这也是两份同样诚实的报价会相差那么远的又一个原因:一家真有保障、按时续保、并且训练司机在门口就把货损记录下来的承运商,这些成本都出自运价。
保险不是一样您「拥有」的东西。它是一条链:一份确实存在的责任、一份对这份责任作出反应的保单、一个有权索赔的被保险人、一句写在收货单上的话,以及一组日期。链子会在没人检查的那一环断掉,而那一环几乎从来不是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