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运在有人签收时就结束了。出口货运不是在港口闸口结束,也不是在箱子装上卡车时结束。《海关法》规定,海运出口在船离开最后一个港区时才算完成,陆运出口在车辆离开边境口岸区时才算完成。在此之前,货物处于海关管控之下,卡车装的除了货,还有一份法律记录。
对第一次出口的企业来说,这个变化说起来容易,出错却代价高:每个集装箱或每辆车都有一份写明其身份的单据,到闸口的实物必须与单据所写一致。
五个步骤,其中三步涉及卡车
海关自己的操作手册把出口分成五步:
- 出口报关单。 由出口人、报关代理、服务柜台提交,或在海关站点递交纸质件。
- 装箱和货物转移单据。
- 通过装载点,即货物离境的海关站点。
- 核销。 海关把卡车或集装箱与转移单据核对后销账。
- 装载上船、火车、卡车或飞机。
第2到第4步是承运人的工作。第1步归出口人,法律在这里划了硬线:货物离开王国之前,必须正确提交报关单并缴清关税或提供担保(第51条)。报关单要写明货物种类、数量和重量、海关估价和目的国(第52条)。违反者依第208条罚款最高5万泰铢。海关总长可以应请求并附条件,准许紧急货物在报关单尚未完整时先行出口。
转移单据是新增的东西
手册称它为货物转移控制单。它与报关单是两份不同的文件,随卡车一起走的是它。
- 每个集装箱一份。 不装箱的货物,有挂车的按挂车记。
- 它写明了车。 公路出口的该栏只填牵引车车牌。装箱货物还要填运箱卡车的车牌。
- 由负责装箱的一方制作。 按手册的说法,负责装箱的一方编制并发送数据。第一次订舱前就要约定这是谁,不要留给巧合。
- 司机随身携带。 打印件、复印件,或把单号写在别的单据上都可以。
- 在装载点,司机出示单号。 海运还要出示EIR上的称重重量。官员核对箱号(海运)、车牌(陆运)或空运单(空运)。系统在当个工作日内回复。
- 在陆路口岸,它兼作货物清单,递交边境口岸。
对比国内业务:凌晨五点因牵引车坏了换一辆,下游没有人会察觉。出口业务里,单据上写的就是那辆车。
手册也留了余地。发送人在货物运输途中可以修改任何栏位,递交单据时系统里的数据为准,不需要改纸面或补签字。所以换车可以在卡车到达之前更新数据解决,而不是到闸口去争论。
车和数据对不上时
| 到达的情况 | 手册所述的处理 |
|---|---|
| 箱号与单据不一致 | 官员可认为应予更正并放箱进入。随后装箱方向海关服务单位提出更正箱号的申请,官员更正后核销。 |
| 单据上的放行地点不是实际去的站点 | 官员可更正、核销并放行。 |
| 陆运出口,车牌不一致 | 手册称跨越陆路边界的车辆车牌必须与数据完全一致,该段没有像箱号那样给出更正途径。 |
| 系统里找不到单据 | 向服务柜台或服务单位递交纸质单据,再由官员核销。 |
| 报关单带有风险标记 | 卡车被送到查验点,例如X光。查验费用由出口人承担。 |
最后一行,手册列出的被标记类型有:净回流类报关单、复出口货物、蔬菜水果和活体动物。法律也支持费用规则:把货物搬到查验处、称重、重新包装和做标记是出口人的义务,费用自理(第57条)。
被抽中的卡车是承运人没有造成的延误。在合同里写明谁承担在查验点的时间费用,因为法律把费用放在出口人身上。卡车等待费总会按某个条款收取,先选好条款更便宜。
一个箱子里的多个出口人,以及封条
- 只有一个出口人的箱子可以在海关区外装箱,不论报关单一份还是几份。
- 多个出口人共用的箱子在海关区内装箱。手册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在区外装箱,例如同一集团公司的出口人、生产线连续的出口人、客户要求合并装箱,以及需要控温的货物。
- 负责装全部货物的一方编制并发送转移数据,并对同箱的其他出口人负责。
- 关箱也指定了人。 封闭式集装箱或车辆,由负责装箱的一方在装货完成后以其确定的方式封门。敞开式车辆则盖上篷布或网,再绑扎加封。
从保税仓库或免税区出来的货物有自己的封装和许可规则,见保税、免税区还是普通货。
短装,10天窗口
有时发出的箱数比申报的少。手册划了一条清楚的线:
- 通过装载点后10天内: 出口人发送更正数据,列明未发出的项目和实际发出的数量。手册称不考虑违法责任。
- 10天之后: 要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给控制单位,官员同时审议申请和违法问题。
用船舶吃水测量计量的散装货同样是10天,从核销日起算。
所以划算的做法是当天在装载点按报关单清点,当周内更正。第11天才发现的数字,就不再是普通的数据更正了。
错过船或口岸:时间表
已报关但没有出去的货物,会启动与船公司无关的计时。两种都在《海关法》里,海运和陆运不同。
| 海运(第76条) | 陆路边境(第90条) | |
|---|---|---|
| 触发 | 已报关,但船离港前没有装完 | 已报关,但自放行日起7天内没有出口 |
| 通知海关 | 船离港后3天内 | 自放行日起10天内 |
| 货物 | 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地点,费用由出口人承担 | 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地点,费用由出口人承担 |
| 重新出口 | 自报关单首次载明的船离港起21天内 | 自放行日起14天内 |
| 或领回 | 自通知海关起30天内 | 自通知海关起30天内 |
有两点值得推算。海运方面,如果是每周一班的航线,21天内明确还有两个班次,第三班在边缘,所以重新出口的计划要在最初几天做,而不是最后。陆运方面,第0天放行的卡车到第7天还没过境,要在第10天前报告。第10天报告后领回,可以到第40天,但重新出口的路径在第14天关闭。
货物被扣存时两条路都不选,罚款最高1万泰铢(第222条)。如果货物曾做过保证书或有担保,而你什么都不做,货物将被没收。这些海关期限与船公司对该箱的免费期和滞港费是互不相干的两套计时,对方也不同。
单据上的标记和编号
第59条要求每个包装或容器带有标记或编号,且该标记必须出现在相关单据上。缺失的,出口人罚款最高5万泰铢(第211条)。一家大型集装箱船公司的泰国出口页面也强调同一点,并把每箱毛重列为每次订舱的必填项,把箱号和封条号列为每份装运指示的必填项。请把装箱单上的标记当作海关栏位对待,而不是装饰。
陆运出口时承运人要做什么
对跨越陆路边界的卡车,第89条规定了承运人自己的义务:
- 在海关站点提交一式两份的货物清单,等待官员检查并签字。
- 沿核准路线尽快把货物运到边境口岸,使用把货物运到海关站点的同一辆车,除非海关允许换车。路线和允许时间由海关总长公布,其他路线或时间需经许可(第86条)。
- 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货物、包装或容器。
- 在边境口岸出示已签字的货物清单。
承运人还必须自出口之日起至少保存记录五年(第63条)。请在合同中写明,并问清哪一方持有原件。
该改变的做法
- 指定负责装箱的一方,并让其负责转移数据和封条。
- 卡车出发前发送转移数据,车或箱变化时更新。
- 把转移单据或单号交给司机,并告知承运人车牌和箱号现在是记录的一部分。
- 在合同里约定谁承担查验费和等待时间。
- 在装载点清点,10天内更正短装。
- 一旦货物错过船期或过境,立即记下时间表: 海运3天通知、21天重新出口;陆运10天通知、14天重新出口、30天领回。
- 闸口本身见林查班卡车预约系统管了什么、不管什么。
本文不涉及的内容
本文依据泰文阅读了《海关法》和海关厅的e-Export手册。海关厅称会在其网站更新手册,网站上的现行版本未核对,具体栏位规则请与报关代理确认。《海关法》依据一份官方公报文本阅读。船公司的截关时间、码头闸口规则和港口费用取决于船和码头,不在本文之内。消费税、受许可或管制的货物及其许可证,则是另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