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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行读懂泰国的货运账单

发布于 2026年8月9日 · 阅读约 1 分钟

账单到了,25,000铢,六行。应付账款核对总额与费率表,扣缴1%,归档,付款。

看上去没有任何问题。但可能有三件事是错的,而且这三件事的成本都落在你身上,不在承运人身上:你可能按错误的税率扣缴,你可能付了拿不回来的税,你还可能没有拿到法律真正加以规范的那一份文件。

三件事都不冷僻。它们都取决于泰国税法划下、而账单并不显示的一条界线:运送与运输公司卖给你的其他任何服务,在税上是两回事,把它们混在同一张纸上,两边的税都会变。

账单并不是法律真正规范的那份文件

有三种纸经常被混着叫,其中只有一种有详细规则。

**发票(ใบแจ้งหนี้)**是一份付款要求。税法典里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它必须写什么。

**税务发票(ใบกำกับภาษี)**是承载增值税、让已登记的买方得以抵扣的文件。国内运输依《税法典》第81条第(1)款(ณ)项免征增值税,所以就运费本身而言,不存在税务发票,也没有什么可以抵扣。

**收据(ใบรับ)**才是有规则的那一份。第105条要求收款方在金额超过税务厅长设定的门槛时,每一次、立即开具,无论对方是否索取。对于依第81条免征增值税的经营者,也就是国内公路货运经营者,这个门槛是100铢。

实务上这意味着:你在泰国每一次支付公路运费,承运人都负有法律义务,不必你开口就把收据交给你。

第105条之二规定了必载事项,须以泰文书写、用泰文或阿拉伯数字:开具方的纳税识别号、开具方名称或商号、收据册号与流水号、开具日期、收到的金额。开具方须保存存根或副本不少于五年;若无存根或副本,法律推定其未曾开具收据。未开具收据,或所开金额少于实收金额的,依第127条之二处不超过500铢罚金、不超过一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500铢不是你该在意的理由。理由在第65条之三第(18)项:付款方无法证明收款人身份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没有收据支撑的付款,就是一笔可能无法税前扣除的付款,而这条成本线对多数托运人来说每年都是数百万铢。

一行会改变另一行的税

这是真正难以察觉的部分,因为账单看起来完全正常。

运送与其他服务的税负不同。运费免征增值税,并依税务厅命令 Tor Por 4/2528 第12/4条按1%扣缴。报关、仓储、装卸与包装则是普通服务:7%增值税,按3%扣缴。

税务厅曾就运输公司同时卖给你两者的情形作出答复。如果运费与另一项服务被合并成一个金额,整个金额就变成那项服务。全额适用7%增值税,全额按3%扣缴,其中本属运送的部分也一样。若两者清楚分列,各自保留各自的税务处理。

以一笔20,000铢运费加5,000铢报关费的业务为例:

合并为一个金额 分列为两行
账单上的写法 服务费 25,000 运费 20,000,报关 5,000
7%增值税 1,750,按全额计 350,仅就5,000计
账单总额 26,750 25,350
扣缴 750,按3% 200按1%,加150按3%
支付给承运人 26,000 25,000
可抵扣进项税时的成本 25,000 25,000
不可抵扣时的成本 26,750 25,350

已登记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的买方,两种写法下结果相同,这正是它多年无人察觉的原因。但仍有两件事在动。

第一件是不能抵扣的买方,为完全相同的工作多付1,400铢,原因纯粹是那一行怎么打上去的。

第二件是会不断累积的那一件。如果账单把两者合并,而你的团队仍按运费还是运费的方式扣缴,你扣了350铢,应扣的是750铢。差额400铢不会落在承运人身上,它会回到付款方。一年两百趟,就是80,000铢别人的税落进你的账里。

那份答复还有一个分支,常被忽略。当开票方并非以运输为主要日常业务时,分列并不管用。一家顺便安排卡车的报关行卖的是报关服务,无论运费是否单列一行,全额都按报关服务处理。

同一行的含义,取决于是谁开的

再看镜像的一面,这个错误更常见,方向正好相反。

你的货物供应商送货,并把运费加在同一张税务发票上,单列一行。由于该供应商并非日常经营运输业务,该运费依《税法典》第65条与第79条构成销售额的一部分。全额都是货物销售的计税基础。

由运输经营者开具的运费 由货物供应商开具的同一笔运费
货款 — 100,000
运费行 3,000 3,000
增值税 运费上没有 7,210,按103,000计算
运费行的扣缴 30,按1% 无

从供应商的运费行扣缴1%是很常见的习惯,而它是错的。行上写着运费,交易却是销售。

能同时解决两个方向的判断标准不是那一行的措辞,而是:这份单据是谁开的,那个人的日常业务是什么?两家承运人之间的执照类型与账单措辞值得在第一趟之前谈清楚,而不是在第两百趟之后。

1,000铢的门槛适用于合同,不适用于每一笔付款

扣缴义务从金额达到1,000铢开始,而"小额运输不在其内"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误解。

同一命令的第12/7条在2016年修订后堵住了这个口子:门槛看的是每一份合同的金额,即使分次支付、每次都不足1,000铢,仍然适用。一份按月的运输协议若拆成四十趟、每趟850铢支付,仍须全额扣缴。税务厅在2008年就公路运送确认了同一点,并补充说1%适用于属《民商法典》第608条运送且不附带任何其他服务的情形,这正是前面那个岔路从另一侧看的样子。

还有凭证。第50条之二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内容一致的两份代扣税凭证,而依第3条之十三所命令的扣缴(涵盖运费)须在每一次扣缴时立即开具。不是按月,也不是年终。这项义务是你的,不是承运人的;六个月后还在追讨凭证的承运人,追的是你当时就应当交出的东西。

额外的那些行:承运人可以加什么,什么需要另行约定

运费之下是其他费用。等待、第二个卸货点、通行费、过夜停留、燃油调整。

泰国法律早就为这些取了名字。《民商法典》第611条把运费的附属费用定义为承运人在运送期间依惯例合理支出的任何费用。三个检验,一行必须全部通过:行业惯例、金额合理、发生在运送期间而非之前或之后。

通行费与轮渡费轻松通过。燃油调整也可以,前提是它建立在公布的数字上而非口头断言,这本身就是一个题目:一条燃油条款必须写明什么才可核算,正是公式与一个数字之间的区别。

发生在车辆装载之前、或货物交付之后、或行业里根本无人收取的费用,不是运费的附属费用。这并不表示不能收,而是表示它必须是你合同里已经约定、并写明费率的条款。

这条界线的价值不止于争论,因为它上面骑着别的东西。第630条允许承运人留置货物,以担保运费及其附属费用的支付。够格的费用可以对你的货物强制执行;不够格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追讨,那要慢得多、弱得多。这正是为什么免费等待时间与其后的小时费率应当白纸黑字写进合同,而不是第一次以账单上的一行出现。

如果你开口要,运费数字还存在于另一份文件上

账单背后有两份运输文件,而且都不是强制的。每一份都只因为对方开口索取才存在。

第612条讲货物清单(ใบกำกับของ):承运人索取时,托运人必须制作,载明货物的状况与重量或尺寸、包装的状况、件数与标记、指定送达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与营业处所,由托运人签名。

第613条讲运送单(ใบตราส่ง):托运人索取时,承运人必须制作。它重复货物事项,加上托运人的名称、签发地与日期,以及对任何要核对账单的人都很关键的一项:运费金额。由承运人签名。

这就把价格放在了与货物移动同时产生的运输文件上,而不是只放在几周后写就的账单上。这是托运人能拿到的最便宜的对账控制,代价只是开口要一次。

运送单一旦存在,会带来两个后果。依第615条,货物只有在交还运送单、或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时才能提取。依第625条,承运人签发的收据、运送单或类似文件上印着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除非托运人明确表示同意,否则无效。司机递过来那张纸背面的小字,不会仅仅因为有人签收就对你产生拘束力。同一项原则决定的不止是文书,谁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也取决于同一套文件。

如果国内公路货运账单上出现了7%那一行

偶尔会出现,而它应当让整个付款流程停下来。

国内运输免税,所以公路货运经营者无权就运费收取增值税。第86/13条规定无权开具税务发票的人一旦开具,须就发票上所示金额承担增值税,如同已登记经营者;第89条第(6)项再加两倍罚金。在你这一侧,第82/5条第(5)项禁止抵扣由无权开具者所开税务发票的进项税,第82/5条第(2)项则禁止抵扣缺少第86/4条所要求实质事项的发票。

所以那7%是你付出去、又拿不回来的钱。

合法的版本看起来很像,却不是一回事:一张混合账单,增值税只落在非运输的那些行上。重要的不是抬头是否写着税务发票,而是哪些行在被征税。

付款前的检查

七项,没有一项需要会计翻两遍书。

  • 每一次付款都有收据,不只是发票,且每张收据都载有第105条之二要求的事项
  • 运费单列一行,绝不并入服务费总额
  • 扣缴税率与该行的实质一致:运送1%,服务3%;若两者被合并,则全额3%
  • 不从货物供应商的运费行扣缴
  • 1,000铢门槛按合同判断,不按每笔付款判断
  • 代扣税凭证在付款当时开具,一式两份
  • 每一行7%都查清楚它究竟在对什么征税

真正惹麻烦的账单,几乎从来不是有一个你要争的数字的那张,而是每个数字都对、行却放错了格子的那张。